1月31日,恶意收购收关注函,拟修被要求说明拟修改的司章收关《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对 “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将相关情形界定为恶意收购是程限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制麦注函规定,是恶意收购否违反公平原则,是拟修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依法收购及买卖公司股票权利的情形;并说明董事会有权认定是否属于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司章收关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注函还要求其说明拟修改的程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九 十六、制麦注函第一百零六条对董事的恶意收购提名、任职资格、拟修换届要求提出更高限制的司章收关原因及法律依据,上述条款是程限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是制麦注函否存在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权利与管理者地位的情形,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